
众所周知,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成文法律为裁判依据。这一点与海洋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不同,欧亿总代理海洋法系是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裁判依据,过去的判决可以决定现在的案件。不仅如此,两者在立法、审判流程、诉讼参与方的作用等诸多方面均有不同。
虽然我国属大陆法系,但裁判文书对社会价值取向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依然存在。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对社会行为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对于普通大众是具有权威性的。正因如此,裁判文书内容的“好坏”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无论怎么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
“彭宇案”如同一个神奇的符咒,每次国内道德问题引发舆论争议时,它就会浮出水面,作为一个靶子,供全国人民抨击。待抨击结束,舆情消退,它又悄然推至幕后。
一、判决书写了什么?
冗长的判决书绝非三言两语能说清,但是绝没有“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这句臭名昭著的话语,判决书认定事实证据分为如下三部分:
1、双方不持异议的事实(或者说可以认定的事实)
2、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是否两人在交汇地点发生碰撞?
(1)徐老太是如何倒地的?
(2)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之前从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引发媒体关注时才提出的这个新理由。
(3)老太太一直称是被彭宇撞倒,彭宇在公安机关曾称是被老太太撞到,欧亿代理此后辩解下车时老太太已经摔倒。但是未说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
3、判决结论:“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二、判决书错在何处?
201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案例所涉相关重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认为“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本次公布的案例,同样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生活经验,比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经验、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同时,在价值倡导上、在教育引导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被最高法院民一庭领导批评的“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主要应该是指的判决书下面这一段:“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这个案件中,当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不利地位时,这位出身于网络媒体的小伙子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了“媒体监督”。而一审法官则乱了方寸……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
在彭宇案的发酵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非判决书以外的一些因素,例如新闻媒体的介入、法院信息的不透明、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力度,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案判决书审判思路的巨大瑕疵,“打铁还得自身硬”,尽管自2012年1月开始,南京市有关部门就开始辟谣,最高院等机关也采用了不同方式公开本案信息,但不仅未扭转舆论局面,甚至辟谣信息本身又成为舆论质疑焦点。于是堂堂法院也败在了“舆论战”之中,成了“彭宇案”之后普通大众道德水平倒退几十年的“帮凶”。
最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则案例,这也是笔者想写这篇文章的起因。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欧亿官网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时间是2017年,但再审判决是在2020年,在这段时间里舆论的观点难免影响法院的判决。而且意味深长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法自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在二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并没有提起再审。可见法院在对待这类案件时是多么“纠结”,本案在判决之后最高院立即通报了此案,又可见最高院被“彭宇案”搞的有多“害怕”……
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判决呢?普通大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呢?这无疑是法官们思考的永恒话题。
2014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判决了一起刑事案件。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
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1)是否是犯罪?因为银行的机器出错,被告人只是依据正常的程序取款,最多只能算无效交易;(2)如果是犯罪,是属于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该案的判决书破天荒的在最后加了一段话,这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这份判决书彰显了公平、正义之所在的具体体现。判决书中的最后说明作了如下陈述: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我们对与本案类似的著名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许霆案犯罪金额是十几万元,终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是五年。我们知道,法学理论界对许霆案的判决分歧非常大,国内多位顶尖刑法学教授也各自发表了论证严密但结论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这既说明本案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也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众多争论也说明,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对法官的各项能力甚至抗压能力要求都非常高,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挑剔眼光和评价。因而法律专家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即使法律观念一致,但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路径,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经常是不一致的,但同时也是正常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是正常的,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最终该案的被告人被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样直面争议、观点鲜明、过程透明的判决书显然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因为它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显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因有很多,有诉讼参与方自身认知的局限性、有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还有社会大众的价值观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份判决书的内容是否体现了法律的本意、回应了普通大众的合理期待、正确引导了社会价值取向,无疑是非常重要的。